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嘉義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 林建榮 以被告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被告借款十二次,共計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元,借款期間均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止,利息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並隨原告放款利率加碼標準機動調整,借款人應按月繳納利息,如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借款人並未依約履行,已喪失期限利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十二張、約定書二件、放款交易明細表及利率異動表十三張。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依兩造所簽約定書第十二條約定,立約人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十二張、約定書二件、放款交易明細表及利率異動表十三張為證;被告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七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日~B書記官沈秀鈴~F0~T40附表:
┌──┬────┬─────┬───┬──────┬────────┬─────────┐│編號│借款日│借款金額│利息│利息起迄日│六個月內違約金│逾六個月違約金││││(新台幣)│││(利率百分之十)│(利率百分之二十)│├──┼────┼─────┼───┼──────┼────────┼─────────┤│一│86.5.6│一十萬元│均按年│自九十年二月│自九十年三月七日│自九十年九月七日起│││││息百分│六日起至清償│起至九十年九月六│至清償日止│││││之八.│日止│日止││├──┼────┼─────┤六計算├──────┼────────┼─────────┤│二│86.5.9│一十萬元│利息│自九十年二月│自九十年三月七日│自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六日起至清償│起至九十年九月六│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三│86.5.24│二十五萬元││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日止││├──┼────┼─────┤├──────┼────────┼─────────┤│四│86.7.21│一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日止││├──┼────┼─────┤├──────┼────────┼─────────┤│五│86.10.6│一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日止││├──┼────┼─────┤├──────┼────────┼─────────┤│六│86.10.21│一十五萬元││自九十年三月│自九十年四月七日│自九十年十月七日起││││││六日起至清償│起至九十年十月六│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七│86.12.23│二十萬元│均按年│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息百分│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之八.│清償日止│日止││├──┼────┼─────┤六計算├──────┼────────┼─────────┤│八│87.2.12│一十五萬元│利息│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日止││├──┼────┼─────┤├──────┼────────┼─────────┤│九│87.3.9│一十五萬元││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六日止││├──┼────┼─────┤├──────┼────────┼─────────┤│十│87.4.13│一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日止││├──┼────┼─────┤├──────┼────────┼─────────┤│十一│87.5.4│二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日止││├──┼────┼─────┤├──────┼────────┼─────────┤│十二│87.6.1│一十萬元││自八十九年十│自九十年一月七日│自九十年七月七日起││││││二月六日起至│起至九十年七月六│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日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