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崇兆上列受刑人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崇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崇兆前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於民國100年12月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100年7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交易字第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0年8月29日確定;⑵又於100年8月間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交簡字第24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0年9月21日確定;⑶又於100年10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壢交簡字第29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0年11月23日確定;⑷又於101年1月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101年2月20日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與⑷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2月3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12月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