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相 對 人 林昱岑 即 林祝芬
相 對 人 黃志偉 即 黃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
國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該債權之一切權利義務
轉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欲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
人,因對相對人戶籍地寄送,招領逾期,以致應送達之函件
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自司法院單一登入窗口電子閘門系統調查相對
人林昱岑即林祝芬、黃志偉即黃志明之戶籍資料,與聲請人
送達相對人之地址相符,聲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
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通知函、郵件信封等件為
證,聲請人以信函向相對人戶籍所在行使債權讓與之通知,
因「招領逾期」之事由遭退回,而本院依職權函請警察機關
實地查訪,亦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函覆略以:「目
前未居住於該址。」等語,此有該分局嘉市警一偵字第0990
038756號函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
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送達處所,致無法為意思表
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