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簡補字第75號
原告 劉益宏
前原告與被告 沈惲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