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林烱榮
被   告 淯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宗
訴訟代理人  蔡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法向本院對被告起訴損害賠償事件,因原
告未繳納裁判費,已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日,以99年度
桃勞小字第3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新臺幣
1,000元,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22日寄存於原告住所地之警
察機關,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而於同年12月2日發生
送達之效力,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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