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9年度彰小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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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彰小字第545號
原   告  謝忠良
被   告 摩比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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