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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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1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756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款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使用與他人相同註冊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同時販賣如附表所示物品之行為,係同時侵害如附件所示之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前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惟念其素行良好,並參以其所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數量、價值非微,及被告犯罪後尚能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稽,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事後更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諒以經此起訴審判,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物,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1條第1項第1款、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扣案物品種│侵害商標名稱│核准使用商品│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專用期限││號│類、數量│及圖樣│範圍││及審定字號│├─┼─────┼──────┼──────┼──────┼──────┤││手環貳件││人造珠寶及人│瑞士商香奈兒│97年3月31日│││││造珠寶所鑲製│股份有限公司│審定字號:20│││││之戒指、手鍊││9286號│││││、項鍊、胸針│││││││、耳環、耳夾││││㈠│├──────┼──────┼──────┼──────┤│││1932CHANEL│貴金屬及其合│瑞士商香奈兒│103年12月15│││││金、貴金屬之│股份有限公司│日│││││胸針、項鍊、││審定字號:01│││││手鐲、戒子、││131568號│││││耳環、耳環夾│││││││、鑰匙圈、腕│││││││表、墜子、珠│││││││寶、寶石、鐘│││││││錶及計時儀器│││├─┼─────┼──────┼──────┼──────┼──────┤││項鍊貳件、│BVLGARI│由貴金屬及半│義大利 商普魯 │99年11月30日│││耳環肆件││貴金屬與寶石│嘉里公司│審定字號:14││㈡│││製成之加工或││4710號│││││部分加工、古│││││││典式及現代式│││││││之珠寶│││├─┼─────┼──────┼──────┼──────┼──────┤││項鍊、手鍊│GUCCI│貴金屬、金剛│ 義商固 喜歡固│100年5月15│││各壹件││鑽、珠玉、珊│喜公司│日│││││瑚、水晶、瑪││審定字號:15│││││瑙、寶石││2861號│││├──────┼──────┼──────┼──────┤││││貴金屬及其合│義商喜歡固喜│101年12月15│││││金、珠寶、寶│公司│十五日││㈢│││石、手鐲、戒││審定字號:10│││││子、耳環、項││19223號│││││鍊、有或無寶│││││││石之貴金屬製│││││││胸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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