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 巫易峰 (原名 巫冠瑋
林俊良 即龍有汽車貨運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志彬 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8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68,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4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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