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0號聲請人 謝靜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秋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並未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章第五節訴訟救助之規定。末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五百元徵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資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竹北市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惟查,本件聲請本票裁定事件係非訟事件,其費用之徵收及負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該章節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乙節之規定,另本件請求標的價額係新台幣(下同)壹萬元,其徵收費用為五百元,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負擔,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