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140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碧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碧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3年6月4日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0號、第22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否認犯行,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華奕超法官楊廼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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