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被告 黃慶堂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許泓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8月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