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899號債權人 李忠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3年7月21日」起算?③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