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41號抗告人 劉家梅 相對人方明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通知抗告人應於10日內補繳,而前揭通知已於103年1月13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
書記官曹瓊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