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78號原告 高凡絨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被告 游志成
游宏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當事人欄中關於「住嘉義縣大埔鄉○○村○○00號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嘉義縣大埔鄉○○村○○○00號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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