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訴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906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振宗 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玉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9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振宗上訴駁回。
陳美玉關於業務侵占及背信部分(即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一句、第三項)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42條之背信罪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款、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振宗所犯,及被告陳美玉所犯如原判決主文第二項第一句、第三項前段所示部分,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第342條背信罪,係上揭所列之罪, 茲渠 就此對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 爰依 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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