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 顏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政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查依原告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之補正狀記載,請求被告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則本件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納之1,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