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222號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29號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被上訴人就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部份,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裁判費1,000元。爰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共5,5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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