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二十三時三十分許,酗酒後在桃園縣八德市○○路○○號十樓之十住宅一樓要求其妻即告訴人甲○○回家,但甲○○因乙○酒醉不敢回家而不從,詎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對甲○○拳打腳踢,使其受有上唇、兩膝、前頸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等語。查被告乙○所涉前開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於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慧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