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家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 陳銘棟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陳銘棟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提出郵局保戶借款保單借條、合作金庫借戶資料查詢單、借據、扣繳憑單等物,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之起訴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引條文,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四十五元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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