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聲再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一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右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一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聲請,於情、理、法三者,均屬正當有理由,法官應體諒再審聲請人之苦衷,還予司法正義云云。
二、按刑事訴訟法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而此等聲請再審之規定,亦無得準用於確定裁定之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聲再字第一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於法尚有未合,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高明哲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