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4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完結期間准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延展至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德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立隆股份有限公司原本應於八十八年三月十日前完結清算,惟前因清算事務尚未完結,而先後六次向本院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三月十日,並經本院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在案。茲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爰依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三百三十四條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至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首開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鈺林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四十五元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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