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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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㈠字第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九十一年上更㈠字第六八號返還價金事件,定於本年五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行準備程序,應通知之人如左:
上訴人藍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柏臣 被上訴人甲○○
一、命上訴人就最高法院發回部分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對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受命法官發文書記官辦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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