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更(三)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二七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余健生
邱朝象 右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五年訴字第一一二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