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4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 陸萬零 參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三八七號、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四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五號、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0八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李銘洲~B法官王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玉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二審裁判費│陸萬零參元│├─────────────┼─────────────┤│第二審郵票費用│貳佰捌拾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陸拾捌元│├─────────────┼─────────────┤│共計│陸萬零參佰伍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