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784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 周芬
法定代理人  周國賢
訴訟代理人  張元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0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
,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訴訟代理人並應補委任狀,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核定得抗告,訴訟費用繳納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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