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小字第119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1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訴訟代理人  郭甄育
被   告  何永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零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上開請求,業據原告提出經被告簽署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
約書及貸還款交易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
未提出何反證為駁,自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及
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
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法院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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