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311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徐裕蓁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8
月1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3093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徐裕蓁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新臺幣叁仟貳佰元、保險套壹拾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8月5日16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10樓之6。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 蕭正祺 姦淫,代價新臺幣3,2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自白及關係人蕭正祺之證述。
㈡扣案之3,200元及保險套10個。
三、扣案之新臺幣3,200元為被移送人所有因違反本法行為所得
之物,扣案之保險套10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
用之物,均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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