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號聲請人 蔡宏國 相對人 蔡宏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點係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8,890平方公尺)移轉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萬5,620元;第2點則係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88萬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元;至第3點乃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為3,375平方公尺,下稱179地號土地)之土地權狀、印鑑證明、印鑑及戶籍謄本交付予聲請人,由聲請人辦理移轉登記與買主 朱茂奎 ,代書費及規費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交付上開物品所得受之利益相同,均為處分坐落臺東縣○○鄉○○段○○○○號土地可得之利益,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萬9,873元(計算式:價金390萬元÷出售土地總面積1萬4,315平方公尺×179地號土地面積3,375平方公尺÷8×2=22萬9,8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縱上,聲請調解之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62萬5,493元(計算式:51萬5,620元+88萬元+22萬9,873元=162萬5,4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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