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雅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4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毛重合計零點柒玖參肆公克)暨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雅芳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毛重0.34公克、驗餘毛重0.453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4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扣案之晶體2包(驗前毛重合計0.801公克,驗餘毛重合計0.7934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就其中1包(編號6)取樣0.0076公克,並以氣相層析及質譜分析法鑑驗,檢驗結果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6年4月19日慈大藥字第106041958號函附件鑑定書1份存卷可稽(見警卷第28、29頁),可信該等扣案物品應為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揆諸前開說明,上開物品均屬違禁物,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而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使用之塑膠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三、另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87號卷內扣押物清單上,雖另載明扣得「殘渣袋4包」,但因聲請意旨並未就此部分之扣押物聲請沒收銷燬,且無相關檢驗報告在卷可佐,故於本院自無從為沒收銷燬與否之裁定,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附表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