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裴貫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8號、106年度執字第3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裴貫程因附表等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裴貫程因犯附表等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就附表編號2號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4年1月23日至104年1月28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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