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投小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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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投小字第111號
原 告 黃淑敏
被 告 林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483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
訟法第519條第1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
000元,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以107年度投補字第43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500元之裁判費(
扣除其前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並諭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7年2月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本院南投簡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此亦有本院南投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本院答詢表2
份附卷可佐,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