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7年度埔小字第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埔小字第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李秉修
被   告  黃聖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蕭元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