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6年度埔簡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志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新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
貳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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