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9號

聲請人 張原豪毛毛動物醫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聖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慶提出毛毛動物醫院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本(內需載明毛毛動物醫院之組織型態,如獨資或合夥或其他,及其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若無法提出,請提出毛毛動物醫院為張原豪經營之獨資商號之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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