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82號
原 告 韓姃珉
訴訟代理人 楊思勤 律師
被 告 雄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鴻志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4月30日下午2時35分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查報學經歷、工作及收入,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