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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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送達代收人 蔣正民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貳仟柒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六號民事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肆萬貳仟柒佰壹拾元││├────────┼─────────────┼──────────────┤│第一審送達費│壹佰玖拾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肆萬貳仟柒佰壹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