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財登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財登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夫妻分別財產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登記處裁定
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財產清冊。
㈡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財產證明文件。
㈢最近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納收據或其他財產價值證明文件。
㈣郵票(雙掛號三份)共一百零二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登記處~B主任 鄭永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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