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國堂 被告乙○○
丁○○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度上更㈡字第二七五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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