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5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五三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劉又菁法官紀文惠~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泛亞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壹拾壹萬玖仟玖佰│HL二七八七六三││││託部│││柒拾伍元│0││└─┴─────────┴─────────┴───────────┴────────┴────────┴──┘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書記官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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