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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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四九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五七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煙壹袋(煙草重貳點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之毒品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以資儆懲。至於扣案之大麻一袋(煙草重二點九二公克,包裝重五點二六公克),屬毒品危害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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