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子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字第五八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二千三百六十元││├────────┼─────────────────┼──────────┤│第一審送達費│三百八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一萬二千八百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