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五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臺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賴信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一一一號判決,因相對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宗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叁佰肆拾元││├─────────────┼─────────────┼──────────┤│合計│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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