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八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零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清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六千六百元││├─────────────┼─────────────┼────────┤│第一審郵票費用│四百五十八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一百零二元││├─────────────┼─────────────┼────────┤│第一審旅費│一千零二十元││├─────────────┼─────────────┼────────┤│第一審鑑定費│八千三百二十五元││├─────────────┼─────────────┼────────┤│共計│一萬六千五百零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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