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告戊○○
丁○○丙○○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三0二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錦印法官許宗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鎮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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