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0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九四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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