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89年度板簡字第23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三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請分別駕駛本次車禍之相關車輛到庭,以供現場鑑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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