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板簡字第二三六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
複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請分別駕駛本次車禍之相關車輛到庭,以供現場鑑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