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渭川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許卓敏 律師
  被   告 辰○○
  兼右一人  癸○○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壬○○
        乙○○
        丙○○
        巳○○
        卯○○
        丑○○
        戊○○
        甲○○
  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 律師
  被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己○○
  兼右一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郭治成
  被   告 丁○○
        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段永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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