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子○○○○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渭川
訴訟代理人 邱群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許卓敏 律師
被 告 辰○○
兼右一人 癸○○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壬○○
乙○○
丙○○
巳○○
卯○○
丑○○
戊○○
甲○○
右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 律師
被 告 寅○○
訴訟代理人 丑○○
被 告 己○○
兼右一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郭治成
被 告 丁○○
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劉以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段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