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小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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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小字第一四六號
  原   告 甲○○○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文海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前向
本庭(新市鄉○○路○○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90 年度 新小 字第 146 號裁定(90.04.1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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