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甲○○被告乙○○
1樓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32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周占春
法官林孟皇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金臻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