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22號原告誠建股份有限公司
號B1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隆 上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3,5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470元。
(二)本件訂期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均應遵期到庭,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被告應提出答辯狀及繕本一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簡鳳儀